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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减免10%税收的国家高新企业,还有双软认证的优惠政策
时间 : 2019-12-17 14:45 浏览量 : 254

近期有关高新申报难度加深的消息层出不穷,毕竟深圳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020年将达到15000家。变得严苛的条件是为了跟进这个时代快速发展的节奏,也在激励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生存环境中不断前进。

根据2019年的国高申报情况来看,企业如果想在2020年赶上申报时间的,就要注意以下7项重点了。

1、“近三年”,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,而不能是以前是知识产权。2020年申报高企的话,必须是2017、2018、2019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。

2、知识产权的数量,根据工作指引规定,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,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。

3、拿到的知识产权授权书必须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。在外国、或者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。

4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,必须是企业自身。有些企业,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、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,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、授权给企业本身,才有效。

5、一定要和自己的产品相关,不能是无关专利。如果专利和产品没有关联,虽然表面看起来符合条件,但实际上,你拥有的专利和产品不挂钩,与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总收入的60%是互相矛盾的,肯定无法通过。

6、名称最好与研发项目、发票相关并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领域范围内。项目和知识产权明确,发票对应,成果转化就无可争议。

7、软件著作权申请需注意开发完成时间,授权时间,并且做好软件测试报告,最好在申报的前一年内获得授权证书。


知识产权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重要的条件,和整套的申报材料息息相关,一定要非常重视。

我们知道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10%企业所得税减免,以及可以申请的众多补助,比如:省级、市级、区级相关补贴,技术攻关、研发资助(此项不限国高)等等。国高企业不仅是对企业本身的认可,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企业开支,使其能更好地投入研发等工作中,是双利。

但是除了高新,还有【双软企业】一直被忽略。殊不知进行双软认定同样也能为企业带来实在价值。

双软认定是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,企业申请双软认定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资质,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,更可以使企业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1、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税率征收增值税后,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,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。

软件企业的“软件产品”享受增值税优惠,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只需要缴纳3%,按照目前6%的增值税税率来看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一半的增值税成本支出。

2、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,自获利年度起,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的优惠政策。

两免三减半:即企业盈利年开始前2年不收取企业所得税,后3年收取25%企业所得税的50%,这对于企业而言连续5年的税收优惠享受可以大大的减少成本支出。

以企业营业利润100万元/年为例:

①常规企业无任何税收减免,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/年,5年共计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。

②双软企业自盈利年开始2免3减半共享受5年优惠,即前2年不交企业所得税,后3年按照25%企业所得税的50%(即企业所得税12.5%)缴纳,共计37.5万元。

由此可见,125-37.5=87.5万元,企业盈利后,5年内共计可以通过双软减少87.5万元的成本支出。


关于纳税事宜,这里还有一份来自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规定,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,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、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用于抵减应纳税额。

生产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: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(不含本数)的纳税人。

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;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。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。

1、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,但设立后三个月内,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,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?

答:按照现行规定,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。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,按照规定,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。

2、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,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。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?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?

答:按照《公告》规定,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,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。因此,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。

3、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:“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”,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。

答: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,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,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可一并计提5-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。

4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,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?
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,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
5、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。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?

答: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。但是,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,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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